郝某从北京物美大卖场购买了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,后发现该虫草酱鸭添加了冬虫夏草,郝某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物美大卖场告上法庭。近日,北京市一中院终审此案,驳回了郝某的起诉。
郝某认为,根据我国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冬虫夏草作为中药材,不得在食品当中添加。北京物美大卖场所销售的虫草酱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,于是,起诉要求北京物美大卖场赔偿损失,并支付10倍赔偿金。
法院审理认为,郝某以其在物美公司所购买的虫草酱鸭中添加“虫草”成分为由,认为北京市浦五房肉食厂生产的虫草酱鸭为不合格食品。根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,该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,郝某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,故作出上述判决。《中国质量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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